新EMC指令于2007年7月实施

新EMC指令于2007年7月实施

EMC指令2004/108/EC已于200412月正式发表。其内容和20043月发表的EMC指令提案相同。

    20071月开始,欧共体国家将新的EMC指令作为其国家的规范,新的指令将在20077月开始实施。

    20097月开始新指令将被强制实施,只有符合新指令的产品才能被允许在欧共体国家中销售。

EMC指令的变更要点

 描述

变更概要

覆盖范围除外

1.3

新指令不适用于被R&TTE指令所覆盖的设备、飞机和飞行器上所使用的设备。新指令也不适用于不产生EMC妨害和不受EMC影响的设备。

定义(2.1

明确了设备"equipment", 器械"apparatus"和固定装置"fixed installations"的定义。

新范围内(2.2

新指令的范围包括最终用户所组装的部件和周边设备(删除了"包含电缆连接的设备"的提法)

 

展示/示范(4.3

明确用于展示的产品,如不产生EMC骚扰的话可以不需要符合该指令。

协调标准(6

协调标准的地位予以明确。(推定的EMC指令的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。)

市场监督

所有产品要明确标注产品识别号(序列号等)、制造者(和其代表者)、地址等信息。

EMC评价的信息(9.3,附则1

EMC所采取的措施因应被明确,并在EMC评估资料中予以明示

非住宅环境设备(9.4

非住宅环境的设备应明确标明其使用限制。

禁止流通(11

从市场上召回产品或禁止出货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方。

通报机构NB12,附件36

认定机构在新指令中改称通报机构。制造者可自愿选择通报机构。

固定设备(13,附件1

固定设备在本指令的范围内,但有特殊的管理方式。对指令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时,需要有技术背景。

符合性评价程序(附件23

制造商可选择内部生产管理或通告机构参与。

文件保管(附件2

新指令要求符合性宣言和符合性评价程序的文件需要保存10年以上。现行的EMC指令只要求保存符合性宣言(Doc)。

* *上述的表格中只罗列了新指令中比较重要的变更内容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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